地方總預算案的上級仲裁可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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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為推動地方政務,必須依靠年度總預算做為推動之資金。以我國地方政府的權力二元制,地方自治團體依據行政權與立法權劃分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預算的提出權由行政權行使,地方立法機關行使預算之審議權。依據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40條第1項:「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基此,地制法對行政權提出預算案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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